大建委发[2016]120号
各区、市、县(先导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各建设单位、施工企业、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:
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,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》(辽住建[2016]49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2016年4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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